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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疫情当前,各省市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2020-02-04 2377

2020年初,一场始于湖北、蔓延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各行各业的心。对于许多中小企业而言,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让他们深陷水深火热之中。为此,北京、上海、苏州、广东、山东等省市纷纷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延缓五险一金的缴纳、减免各项税负,为中小和实体企业提供相对宽松的专项贷款,在能源、交通、物流等方面给予政策补贴等,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五部委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三十项举措。

 

01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

02

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03

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

04

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

05

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

 

 

北京市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01

 

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

02

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03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启动线上续贷机制。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

04

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05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上海市四大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市人社局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本市企业减负的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具体政策措施公布如下

 

01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该项政策实施后,预计2020年将会有约14万家用人单位受益,减负约26亿元。

02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本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约为64亿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约33.4亿元。

03

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04

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支持中小企业十条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惠”十条)。

 

加大金融支持

01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02

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03

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

04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稳定职工队伍

 

05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06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减轻企业负担

 

07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08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09

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太仓市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根据苏“惠”十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01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02

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03

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太仓农商行、太仓民生村镇银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

04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BEGI+N”金融沙龙等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05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06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07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及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08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09

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11

延长免堆期

对在1月24日0时至2月9日24时进港的集装箱重箱,免堆期延长20天。

12

设立绿色通道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载有防疫重点物资的集装箱船舶和装有防疫救援物资的集装箱设立绿色通道,给予重点保障、优先作业,货物优先提运。帮助相关企业处理好救援防疫工作涉及的港口业务问题。

 

 

广东省税务局着力支持小微企业

 

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其中第八条提到,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山东省狠抓防控措施落实提高疫情防控实效
 

山东省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当前,职工陆续返岗,企业陆续开工,各级各部门要统筹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不误。要狠抓企业复工,确保与疫情防控、国计民生密切相关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帮助解决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暂时困难。要狠抓项目建设,紧紧盯住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要狠抓经济运行,加强调度分析,确保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要强化责任,规范督导,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青岛市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01

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2.缓缴社会保险费。

3.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

02

减轻企业负担

4.延期缴纳税款。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6.优化退税服务。

7.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

03

加大金融支持

8.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

9.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

10.降低企业首贷门槛。

11.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

1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

 

04

完善政策执行

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5.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

16.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17.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

18.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

 

 

 

滨州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12条政策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市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公告2020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以下政策,现公告如下。

 

01

加大财税支持

  1.提供基金支持。

  2.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3.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造成损失的外贸企业,按照实际参加展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4.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

  5.积极落实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6.减轻企业负担。

 

02

加大金融支持

  7.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

  8.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03

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9.切实加强煤电油气的供应保障工作。

  10.建立市级疫情防控运输应急机制。

 

04

优化提升服务

  11.提高审批效能。

  12.落实好企业稳岗复工。

 

 

 

临沂市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动员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坚决打赢全市疫情防控狙击战,结合我市实际,对受到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01

稳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得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02

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首贷比例、信用贷款比例、无还本续贷比例“三个比例”,普惠小微贷款综 合融资成本下降 0.5 个百分点,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03

优化基本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引导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 APP,采取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积极推行顾问服务,掌握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对中小企业的审批事项,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

04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对中小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经核准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05

延期缴纳相关税费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满中小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

06

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

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07

实施援企稳岗服务

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经申请,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 6 个月的企业 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25%(超过 100 人 的企业达到 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可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08

积极提供法律支持

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涉外合同的中小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对因生产防疫所需物资和紧缺原材料而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由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解决。

09

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销售用于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中小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涉及新型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用品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免于停限产。

10

切实解决企业诉求

深化领导干部联系帮扶企业制度,聚焦肺炎疫情期间企业诉求,整合服务资源,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由市工信局负责调度汇总,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期限,特事特办。

 

 

宁波市鄞州区10条政策

 

为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01

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2.引导加强转贷担保支持。

3.加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力度。

02

减轻企业负担

4.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5.延期申报缴纳税款。

6.给予技改相关补助。

7.扩大研发投入资助。

8.给予企业展位补助。

9.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的双创平台的在孵企业,免收第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第2个月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双创平台对在孵企业减免租金。

 

03

稳定职工队伍

10.缓缴社会保险费。贯彻落实上级相关缓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政策。对确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的,允许提出补办申请,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