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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医疗器械注册/体系19问19答

2020-04-03 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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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场地、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委托生产前应查验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并定期评估。怎么建立委托生产现场审核规范?

A:作为注册申请人来讲,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审核活动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供应商审核的要求。

审核的条款内容在大的框架下,应仍然以ISO 13485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为框架,并结合自身产品的特点以及拟合作的方式和程度确定上述框架条款中的适用和不适用条款。然后还需要结合《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本省监管部门发布的注册人制度的要求。

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条款应督促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整改,严重的应立即采取停止委托产品的生产活动、召回或销毁等措施。

 

 

Q:2、独立软件体系文件如何融入到目前的13485体系中,是否需要在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程序文件在再起草一份软件开发程序文件?不太一样又有需要。
A:《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2.3.1规定“应当结合软件生存周期模型特点建立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确定……等活动要求”。2.3.4规定“软件配置管理应当建立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范……等活动要求”。2.3.6规定“软件可追溯性分析应当建立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涵盖……的控制要求”。2.3.7规定“现成软件使用应当形成文件,确定……等活动要求”。2.3.16规定“软件更新应当形成文件,涵盖……等活动要求”。2.3.17规定“软件缺陷管理应当形成文件,确定……等活动要求”。2.4.1规定“现成软件采购应当形成文件,根据……确定……等活动要求”。2.5.1规定“软件发布应当形成文件,确定……等活动要求”。2.6.1规定“软件产品放行应当形成文件,确定……等活动要求”。2.7.1规定“软件部署应当形成文件,确定……等活动要求”。2.7.2 软件停运应当形成文件,确定……等活动要求”。2.8.2规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应当形成文件,确定……等活动要求”。等等。以上均是需要建立的有关独立软件的体系文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独立软件附录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的对独立软件的额外要求,他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从属关系,而不是并列的关系,所以在做软件医疗器械开发的时候需要在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前提下还要满足独立软件附录的要求。在前述内容已明确需要形成“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控制程序”,但法规未明确是ISO13485中的程序文件还是规范性文件,所以理论上讲都可以。但由于软件的开发与常规医疗器械的开发有着较大的不同,这里建议分开建立不同的文件。

 

 

Q:3、44号公告文件关于综述资料中对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在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以及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关于原材料的灭活试验方法这个主要指哪方面?原材料在制备中去除病毒因子的方法吗如钴60灭活?
A:这个问题描述的背景信息不充分,只能比较笼统的回答一下。

应该按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以及《YYT 0771.1-2009 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1部分 风险管理应用》系列标准的要求提供涉及产品免疫原性/免疫反应的风险分析及控制工艺的描述和验证性资料。具体的灭活方法需要结合产品具体的原材料进行筛选。常见的有酸碱处理等。

 

 

Q:4、医疗器械IVD分析软件的生产、质检过程可否在同一台计算机内进行?体系考核对软件的生产、质检过程的管理重点主要有哪些?针对软件产品开发或生产过程中,用到的服务器应如何管理,需要形成哪些文件?
A:《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并未强制规定生产和质检不能在同一台计算机进行。

软件的生产过程关注①软件发布的可重复性要求,包括软件产品文件创建、软件产品与文件归档备份、软件版本识别与标记、交付形式评估与验证、病毒防护等。②物理交付过程中软件产品复制、许可授权以及存储媒介包装、标记、防护等要求;网络交付过程中软件产品标记、许可授权、网络安全保证等要求。

软件生产过程中关注的是软件产品放行过程中软件版本识别、安装卸载测试、产品完整性检查、放行批准等活动要求和记录。

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用到的服务器除了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设备的要求外,还应满足“2.2.1应当在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持续提供充分、适宜、有效的软件开发和测试环境,包括软硬件设备、开发测试工具、网络等资源以及病毒防护、数据备份与恢复等保证措施。2.2.2软件开发和测试环境维护应当形成文件,确定软件开发和测试环境定期验证、更新升级、病毒防护等活动要求,保持相关记录。”的要求。并建立软件开发和测试环境维护文件和形成相应的记录。

 

 

Q:5、1.设计开发转换活动记录,包括哪些记录?2.设计开发输出可以分阶段输出吗?输出文件需要版本号吗?以前输出的初稿,之后变更版本号,需要评审么?3.设计开发评审如何规范的操作,每次评审都需要同时有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吗?4.风险分析,针对IVD的,问题清单不如附录C那么清楚,以何种方式分析此部分内容呢?5.生产中的辅料和外包装需要进行检验吗?
A:设计开发转换活动,从广义上说贯穿整个设计开发过程,转换过程中可以从人、机、料、法、环等不同的方面进行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人员转换:研发人员对生产人员、质检人员的培训(培训记录);研发人员转岗位质检人员(调岗记录);
设备转换: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的选型和采购记录;研发设备转移生产或质检(转移记录);关键设备确认记录;设备使用、维护保养操作规程
物料转化:物料合格供应商名录;供应商的纳入调查记录;原材料的检验操作规程、原材料的质量标准
生产检验信息转换: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操作规程、生产过程记录、过程检验操规程、过程检验记录、成品检验操作规程、成品检验记录、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确认记录;
生产检验环境转换:生产厂房图纸、质检厂房图纸、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操作规程、环境监测记录、环境监测用设备清单、设备使用操作操作规程。
 
设计开发输出可以分阶段输出,根据产品存在的形态,可以分为成品前的原材料研究、零部件、组件、半成品等方面的作为第一阶段的输出;制作成成品之后的相关输出资料作为第二阶段的输出。
输出的文件最好加以版本号进行控制,明确每次输出确定的版本,以便于对设计开发变更进行控制和追溯。
每次变更输出的资料,都需要经过评审、验证、确认之后,才能作为最终的输出文档。
 
设计开发评审过程首先要建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的人员可以是公司的内部人员或者外部人员,最好从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组成评审小组;
适宜的阶段开展评审活动,最好对每个设计开发阶段都进行评审,确保每个阶段的文档都得到充分的评审,
确定评审的形式,可以是微信微信或者现场会议,保证沟通的顺畅性
确定评审目的,确保对资料的合理性、可实施性、有效期行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评审;
保留评审的记录,对每次评审过程的问题讨论、意见内容、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充分的记录,保证评审活动的可追溯性。
 
IVD产品的初始风险分析,可以参考YY/T 0316-2016的附录C和附录H,附录H 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安全有关特征问题清单,需要企业研发人员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按照附录H中的内容提示去识别产品的风险形成表单。
 
所有的主要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在到货前都需要进行来料检验,只不过根据原材料的分级管控的要求,不同等级的原材料的检验形式和严格程度可能会不一样,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的质量控制要求,对不同等级的原材料实施来料检验。

 

 

Q:6、1: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产品经过EO灭菌后应无菌,实际生产中,灭菌后的产品,可以用BI的无菌实验代替吗?2:产品发补,老师要求提供防针刺保护套的验证报告,需要有统计学意义,这个“统计学意义”怎么理解?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A:严格来讲,按照GB 18279.1-2015(ISO 11135-1:2007,IDT)《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或者最新的ISO 11135的要求,都可以用BI的无菌试验去代替产品的无菌试验。但是目前国内的监管体系还是以产品的无菌检测为主。

关于统计学意义这个主要要看你试验的目的是什么,基于不同的目的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不一样。例如有的样本量计算公式是需要综合考虑你的可靠性和置信区间,然后根据指定的指标依据公式进行计算得到所需的样本量。

 

 

Q:7、1.产品注册时,若产品为免临床,可与做过临床的对比吗?2.医用软件产品一般只有光盘,它的储存条件比较宽泛,和相关标准不太相符,应该怎么标?3.医疗器械说明书中要标示设备故障处理情况吗?若标示,出自哪里?
A:可以与做过临床的产品进行对比。豁免临床目录不断在更新,会有原来不免临床的产品现在已经免临床的情况。

软件产品较为特殊,以软件作为载体时,产品存储条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标注。

说明书中需要说明常见设备故障处理情况。请参考GB 9706.1-2007、《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标准后或者法规的要求。

 

 

Q:8、哪些典型内容(标准及准则)会导致产品技术要求的更新,然后涉及到变更注册?哪些导致更新注册中的产品检验?
A:导致产品技术要求更新较为常见的情况有:已采纳的标准升版、新发布了针对该产品应符合的标准等。涉及产品技术要求更改的情况都需要进行变更注册。

产品技术要求出现变更,除去文字性变更或者其他有足够理由证明变更前后不影响注册检验的情况,都需要进行检测。

 

 

Q:9、推车式超声诊断仪系列产品中,A配有17英寸显示屏(正方形屏幕)和10英寸的触摸屏,B则只配19英寸的宽屏(长方形屏幕)显示器,核心部件相同,A是否可以作为系列产品的典型机?注册送检时只送典型机检测就可以?
A:按照所描述的内容来看,A可以作为典型样机。

现阶段,有部分检验所可以进行型号覆盖的检验,怎么检测、怎么覆盖请企业递交相应检验所要求的资料,来供检验所来判断。选取了典型型号也不代表非典型型号一定不用检测,有些情况下,检验所会针对具体情况对非典型型号进行差异项的检测。

还有部分检验所,不进行型号覆盖检测。这时企业可每个型号都进行检验,也可自行选取典型型号进行检验,注册过程中自己出具型号覆盖声明。

 

 

Q:10、注册体系核查注意事项
A:问题太宽泛,不好回答。建议参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Q:11、①计量设备或器具在计量时(或计量报告出具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有些器具没有标准的计量方法(非标),仅出具了测试报告,这时应如何进行判定是否符合要求?应该怎样开展计量确认工作?②关于计量设备或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应如何填写?是根据计量报告中的检定/校准依据进行确认?还是通过企业使用监测需求进行确认?
A:①确保计量的供应山按照采购供应商的要求进行供方评价,评价时考虑计量机构的计量资质证书中的资质范围应包括所计量的设备种类。②送检过程中明确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测量的精度和测量范围、追溯用的唯一编号。③取得报告后需审核报告中的各项信息应与②中的项目保持一致;报告封面需计量机构自身的CNAS或CMA印章;计量比对的标准值范围应能覆盖其用途所需的测量范围;各项计量结果均应满足企业规定的范围等。

在没有法定的计量标准的情况下,需明确该计量器具的具体用途,以此明确其测量范围、精度等要求。应在校准前与计量机构沟通上述信息,便于计量机构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校准,再对校准的结果进行比对,以确认是否满足其使用要求。

 

 

Q:1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出来之后,注册资料里除了安全有效清单的问题外,还需要增加其他资料吗?
A:不需要,主要还是通过这个来指导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的法规符合性的管理。

 

 

Q:13、车间不连续生产验证要每年做一次吗?
A: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未发生变更并运转正常的情况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每年进行1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每1-2年做1次,但不建议超过3年。

 

 

 

Q:14、一次性非无菌医用口罩,产品有效期研究资料如何准备
A:1、分析影响产品原材料的有效期期限,确定产品的有效期期限

2、根据产品有效期的期限,设计有效期的验证方案
3、确定有效期验证的参数,如产品高温耐受程度(YY/T 0681.1-2009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中规定,将TAA保持在或低于60℃),确定产品的常规使用温度(YY/T 0681.1-2009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中规定室温或环境温度通常在20~25℃,25℃的温度被认为是保守值);
4、确定产品的老化试验应力计算方法(如阿伦尼斯模型)
5、计算产品加速老化因子
6、计算产品老化试验时间
7、实施产品加速老化试验(使用加速老化箱)
8、定期对产品加速老化时间内指标检验
9、加速老化试验完成之后,对产品指标进行检验
10、整理形成产品有效期研究报告

 

 

 

Q:15、根据免临床目录,高压造影注射延长管:产品由导管,旋转鲁尔接头和O型圈/固定鲁尔接头,座组成。一次性使用产品,无菌供应。该产品在血管造影期间作为推注造影剂的管道。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其中的新材料是指哪些材料?聚氨酯材料是不是属于新材料?因为介入类器械大部分都是采用聚氨酯材料。若采用聚氨酯材料生产的话是不是豁免临床试验?
A:新材料指的是目前已上市的产品中没有出现的材料;聚氨酯属不属于请调研国内同类产品是否有用到这种材料,如果有的话是可以豁免临床的。如果没有,建议咨询国家局。

 

 

Q:16、国外的产品,实现国产化转化时,是否可以申请创新?如果不走临床试验这条路径,并且该产品已经在国外上市,是否可以申请免临床?
A:是否可以创新,请参考创新审批管理规定。只要是国内没有的,可以申请创新。创新产品无法免临床。仅在国外上市是不能单纯的理解可以免临床,临床评价主要是三种途径。1、免临床目录;2、同品种对比;3、临床试验。请结合自己的产品情况结合三种途径的要求进行综合考虑。

 

 

Q:17、进口延续注册,标准转化成技术要求。技术要求的编制及和原标准的对比表可以是代理人吗,注册人出一份委托代理人编制的委托书?技术要求如果注册人编制,要求原文,需要签章吗?
A:没遇到由注册人出委托书,然后代理人编制技术要求的情况,技术要求只需要提交中文,一般可由代理人编制后由注册人签字。

 

 

Q:18、新冠检测试剂盒(如PCR法)CE认证时,必须包含核酸提取模块吗?核酸提取试剂盒为独立产品,需要单独进行CE认证,还是与核酸检测试剂盒一起报CE认证?
A:没有要求试剂盒中一定包含提取模块,产品检测步骤中有需要就提供,如没有提取步骤也能完成检测功能当然可以。如产品使用过程中有核酸提取步骤,但是核酸提取试剂盒为独立的试剂盒,可单独申请CE,也可与核酸检测试剂盒一起申报,与国内要求一致。

 

 

 

Q:19、厂房纯化水验证
A:详见致众网络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工艺用水制备及循环系统验证”,链接如下:https://shangzhibo.tv/watch/10004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