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热线:400 0087 916

english
中文 English

资讯中心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2014年)

2015-09-06 3072

一、 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注册人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注册人提供:

1.如变更事项在境外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需要获得新的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和新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相应文件;如变更事项不需要获得注册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予以说明。

2.境外注册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人关于变更情况的声明

(一)变更的原因及目的说明。

(二)变更可能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技术分析。

(三)与产品变化相关的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四、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五、具体变更情况的其他技术资料要求

(一)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供应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后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研究资料。

2.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3.临床试验资料。

4.变更前、后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  

(二)变更检测条件、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后的检测条件、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

2.临床试验资料。

3.变更前、后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

(三)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有效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有关产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2.变更前、后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四)修改产品技术要求,但不降低产品有效性的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有关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2.变更前、后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

(五)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的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化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如有)。

2.新的生产场地符合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3.采用新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4.变更后的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对产品说明书和/或产品技术要求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说明书和/或产品技术要求的更改情况说明,说明中应当包含变更情况对比表。

2.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和/或产品技术要求。

(七)变更包装规格,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前、后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如涉及)。

2.判断变更的包装规格与已上市包装规格间是否存在性能差异,如存在产品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变更的包装规格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如产品性能无差异,需要提交变更的包装规格与已上市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变更适用机型,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采用新的适用机型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2.提供变更前、后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如涉及)。
   (九)增加临床适应症的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针对增加的临床适应症所进行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如涉及)。

2.针对增加的临床适应症所进行的临床试验资料。

3.变更前、后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

(十)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的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采用增加的临床测定样本类型与已批准的样本类型进行比对的临床试验资料,如增加的样本类型与原批准的样本类型无直接可比性,可以选择与样本类型具可比性的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对的临床试验。

2.变更前、后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产品有效性的变更,根据变更情况提供有关变更的试验资料。

(十二)应当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提交该变更对产品性能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验证的试验资料(如涉及)。

六、符合性声明

(一)注册人声明本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二)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境内产品由注册人出具,进口产品由注册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